民间借贷订立合同未尽义务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6:25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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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2010年5月,原告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林某,由林某出具借条一份,载明借款金额、利息,并由被告蒋某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上蒋岳某。后因林某无法归还借款,原告李某遂将被告林某、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,请求林某归还借款,蒋某承担担保责任。蒋某认为保证人不是自己,而是蒋岳某。
本案无证据证明当时蒋某同意由其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。蒋某认为征得蒋岳某同意为借款提供保证,故代为签名;而原告李某认为当时是由蒋某为借款提供保证,双方意思表示错误,保证合同未成立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在订立合同过程中,合同的双方都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。对于民间借贷,各方一定要对对方的身份、家庭状况、经济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,要明白向谁借款,向谁还款,由谁担保,否则,极易引发纠纷。比如,借贷双方或保证人之间并不十分熟悉的情况下,身份审查是必要的合同订立步骤。各方在借条上的签字也要规范,最好能够签名加捺指印,以防日后发生争执。